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干部部、總后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冶金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冶金專業工程(包括金屬冶煉、金屬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等)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冶金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英文名稱為:Registered Metallurgic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冶金工程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