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工作,達到科學、規范、公正、嚴明的管理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及《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執行范圍
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以下統稱全國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和注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結構)及各有關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各地方委員會),在注冊管理工作中,均應執行本規程。
第三條 首次注冊
(一)申請條件
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注冊師)并受聘于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執業的其他機構的個人,均可申請注冊。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冊應提交如下材料:
2、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件;
3、聘用單位出具的受聘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至申請注冊時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應有本人簽字);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職業道德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申請人自提出申請之日前最后一個服務期滿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或允許其執業的其他機構出具方為有效;
5、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體檢證明(近3個月內體檢有效);
6、取得資格后調往其他單位并申請注冊時,應提供工作關系調動或辭職的證明文件;
7、大專院校設計單位人員申請注冊時,應出具申請人是在職教師或設計單位在編人員的證明文件;若為在職教師,還應按本規程第七條規定,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