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特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5]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干部部、總后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采礦、礦物加工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采礦/礦物加工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采礦/礦物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英文名稱:Registered Mining/Mineral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實施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注冊采礦/礦物工程師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 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