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加強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
自勘察設計行業實施注冊執業制度以來,注冊執業人員對提高我市工程設計質量、繁榮建筑創作、推動行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市場競爭的加劇和經濟利益的驅使,注冊人員人證分離、掛靠注冊等違規現象也時有發生。為進一步規范注冊執業行為,提高勘察設計單位和注冊人員誠信水平,建立更加規范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注冊執業人員應提高依法執業意識,加強自律
(一)各勘察、設計從業人員,尤其是注冊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合法從業、依法執業,堅持執業行為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自覺履行職業道德準則,不得越級執業、違規注冊、虛假注冊。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注冊執業人員在初始注冊、繼續注冊、變更注冊等環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偽造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同時注冊執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和設計水平。
(三)注冊執業人員要對自身執業行為進行一次自查。自查內容包括,是否存在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的行為;是否存在出賣、出借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等違法、違規的行為;貫徹落實注冊執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廉潔執業的情況。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糾正。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規范注冊人員管理,強化監督
(一)勘察設計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注冊人員的管理。各勘察、設計單位要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和教育工作,認真抓好本單位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尤其是對注冊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注冊人員動態考核機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注冊執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各有關單位在進行勘察設計資質申報、年度監督檢查材料申報、換領圖紙報審專用章等環節,要如實填寫注冊人員的有關情況,并認真核實注冊人員是否存在人證分離、掛靠注冊等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得扣押或擅自加蓋注冊師執業印章;不得允許本單位注冊執業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不得與其他單位串通相互借用注冊執業人員;同時,要進一步規范人事管理制度,強化注冊執業人員聘用、考核等日常動態監管。
(三)各有關單位要對在聘的注冊執業人員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查內容包括,單位為注冊執業人員統一繳納醫保、社保的情況;注冊執業人員是否存在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的行為;本單位貫徹落實有關注冊執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的情況;內部注冊人員管理情況。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糾正。
三、我委將進一步加強對注冊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注冊執業環節的管理。在注冊人員初始注冊、繼續注冊、變更注冊等環節,我委將加強對注冊人員受聘和執業情況的檢查。發現注冊執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同時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對于重復出現問題或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注冊人員,將按照處罰的上限進行處理。
(二)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的管理。在資質審查、年度監督檢查、信訪投訴舉報等環節,我委將加強對注冊人員人證分離情況的檢查。對存在注冊人員管理不規范的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同時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單位信用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對于整改期滿后,注冊人員數量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依法撤回單位資質。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我委設立舉報電話,受理關于注冊人員違規注冊的專項舉報。針對建筑市場中出現的注冊執業人員人證分離、虛假注冊、越級執業等違規執業行為,可向我委進行舉報。
希望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勘察設計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和我委一起,上下聯動,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共同打擊違法違規注冊執業行為,共同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共同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繁榮建筑創作,推動行業發展。
特此通知。
二○一○年